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恋行为,促进性爱时代下网恋活动广泛、健康、持续地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网恋是平等主体的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异性自然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建立、变更、终止其情爱、性爱关系的行为。同性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双性人之间发生的网恋行为,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网恋自由、网交自主的权利,任何网络运营商、网络警察、网吧老板、家庭成员、单位领导等都不得非法干预。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进行的网恋,单位领导有干预权。
第二章 网恋的发生
第四条 当事人发生网恋关系,应当具有相应的性向往能力或性行为能力。但性早熟的少年儿童除外。
第五条 网恋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商定,一般包括以下事项:
(一)恋爱形式。分为爱欲型、情欲型和有限肉欲型。纯肉欲型的网恋属于滥交或嫖娼关系的范围,不受本法调整。
(二)恋爱期限。分为日抛、月抛、年抛等抛弃型以及两情相悦、终成眷属、白头偕老等固定型。
(三)恋爱期间的费用承担。包括见面前的上网费、电话费以及见面后的交通费、食宿费、计生用品费等。
(四)恋爱期间发生争吵、谩骂、打斗时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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