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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博客案胜诉:博客还能“横行”多远? (浏览次数:1301)
发表于2006-9-13 19:31:00


   9月11日,我国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原告沈阳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张明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沈阳的致歉声明,并赔偿沈阳公证费1010元。
   法院认为,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法律禁止以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形式对他人名誉利益进行侵害。张明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虽然发布于他本人的博客专栏内,但鉴于博客网是开放性网站,文中内容具有广泛传播的效果,因此张明应对他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沈阳为博客中国的早期注册用户,他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看到了许多关于贬低自己人格的文章。经过确认,张明在2005年至2006年间,以秦尘为网名在网上发布了《秦尘:沈阳式路演该停停吧!!!——大过年的,沈阳发什么疯》《敬告沈阳妻子Francy王昱人:管好你丈夫的嘴》《透视兽医网虫(总论):沈阳,为什么大家都讨厌你呢》《透视兽医网虫(一):扒沈阳的皮》等。沈阳认为,这些文章均用了极其恶劣的词语对自己进行侮辱和诽谤,使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伤害,因此将张明和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并最终取得胜诉,开创了国内博客告博客胜诉的先例。


 
    博客的出现一直以其自由的言论受到广大的网民欢迎,任何人只要有一台电脑就可以开一个博客、做一名新闻人,报道某些主流媒体忽略的事件,或者撰写评论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在网上,以一人之力,一家之言引来百万人追访,造成巨大影响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博客做为普通人喉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自由、平等和分享”的网络精神,让个人充分表达自我、展现自我、分享自我,其所带来的意义,甚至被一些人惊呼个人舆论取代传统舆论时代到来了!
   但是,随博客的时兴,有人驳斥说,自由不等同于放任,随心所欲也有前提和底线。传统的社会秩序已经在博客等新兴互联网技术挑战下开始部分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现实社会中有伦理道德和法律的保障或约束,那么,博客可以写什么?应该写什么?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自己的一家之言,如果给他人带来负面影响是否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类似的争议和其所适用的法律讨论一直都没有停息。比如最近的肖琼“性交易”事件,比如博客转载他人文章引起版权争议问题,类似此类的博客争议事件塔听到的不在少数。过去此类事件,大多争议的多,但真正在法律上去诉讼成功的事例却几乎没有听到过,大多数普通网民对在博客发表言论需要注意的法律常识和承担的责任也是一知半解,可以说博客普法这块一直是个空白。
   但今天,沈阳的胜诉告诉我们,博客并不是肆无忌惮的自由天堂,争议离我们也并不遥远,首例博客告博客的胜诉为今后遇到类似纠纷在法庭上有法可依,有例可循打开了一扇窗户,预示博客正在走向更加规范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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